一、除区县政府及所属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区县政府及所属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提出申请。
二、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