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尊重企业家价值,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制定如下方案。
一、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
1.依法审慎对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审慎对企业财产采取侦查措施。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和处置涉案财物时,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经审查确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尽快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涉及赔付时应尽快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厉打击向企业家敲诈勒索、威胁恐吓等犯罪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依法依规、从严从快审核办理案件。(区委政法委、区科工委、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
3.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依法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中需由中介机构出具的要件,并公示要件清单。(区发展改革委、区行政审批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按职责落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按上级要求落实国家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标准按下限执行、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的政策。(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严禁以执法为名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严禁对企业搞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严禁以评比、达标、表彰等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支持律师接受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区司法局牵头负责)
三、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7.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区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8.根据国家规定及职责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许可等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区编办、区法制办、区行政审批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9.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优化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等程序。(区商务委、区行政审批局、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东疆管委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构建高效便捷的投资服务体系,提升投资服务信息化水平,建立投资者反映问题台账式管理制度。(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投促局、区行政审批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深化注册登记便利化改革,全面推行“多证合一”,实现企业设立“一口式”登记,在登记接件时一次性告知全部所需要件。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扩大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范围。(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实行联合审查、联合审图、联合踏勘、联合评价、联合验收,推动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承诺”“容缺后补”“以函代证”“函证结合”等改革举措落地。(区规划国土局、区建设交通局、区行政审批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落实市市场监管委随机抽查实施细则和事项清单,及时上报市市场监管委执法人员名单和检查对象名单,实现行政执法随机抽查全覆盖。(区法制办、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4.配合市市场监管委建立企业家个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健全企业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类执法信息归集管理,加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动态管理。(区法制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人民法院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招投标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待遇。(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国资委、区投促局、区工商联、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滨海银监分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大对企业家安全生产培训力度,定期对企业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培育一批安全管理工作水平高、安全文化建设亮点突出的企业。(区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四、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活力
17.制定出台《关于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的实施细则》《关于滨海新区创业通票的实施细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券和创业通票,用于支付企业购买财务管理、法律咨询、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成果转化、信息咨询等专业服务。(区科工委、区金融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8.研究设立中小企业短期周转资金池并制定管理办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区金融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投促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9.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内外院士在滨海新区创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给予最高800万元工作经费和400万元生活补贴;世界一流科研机构终身教授、世界500强企业首席技术官在滨海新区创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给予最高400万元工作经费和200万元生活补贴。(区委组织部、区科工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入选滨海新区创业型领军人才的企业家,一次性给予最高150万元经费资助;对新引进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计划)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最高60万元的经费资助;新引进入选省部级人才工程(计划)的优秀人才,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经费资助。(区委组织部、区科工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1.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大学本科、硕士、博士,连续3年分别给予每年1.2万元、2.4万元、3.6万元租房和生活补贴。(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2.支持企业家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吸纳大学生创办企业数量,给予30万元至500万元资金补贴。(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3.下调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降至19%、失业保险费率降至0.5%、生育保险费率降至0.5%、工伤保险平均费率降至0.54%、基本医疗保险费率降至10%。(区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24.鼓励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专业机构,扩大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规模;鼓励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为企业家做好上市辅导,提供融资、大宗商品定价和风险管理服务;鼓励保险公司支持企业家参加境外会展、产品认证、专利申请,支持海外投资保险发展。(区科工委、区金融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5.鼓励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研发“杀手锏”产品;支持企业与国家级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研究机构、科技公司等。(区科工委、区财政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6.依托滨海新区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定期举办科技成果展览会,推动国内军工企业集团、军工科研机构与新区企业对接合作;充分发挥军民融合机构功能,定期组织召开军工项目说明会;聘请专业机构为有兴趣参与军工项目的企业提供相关培训、咨询服务。(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工委、区国资委、区投促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对制造业、商贸流通业民营企业通过国内知名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营销,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技术服务费补贴;对民营企业自建网络销售平台,上线运营一年以上,且平台年度销售总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平台建设资金补贴。(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企业家激励机制
28.积极推荐优秀创业青年参加劳动模范、劳动奖章和“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评选,提高区级荣誉中优秀企业家比例。(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9.按照政治过硬、德才兼备、五湖四海的原则,将有议事能力的优秀企业家吸纳到各级团组织任兼职团干部;积极推动有热情、有诚信、有担当的优秀女企业家通过兼职方式进入各级妇联组织队伍;全区有关重要会议安排优秀企业家列席。(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公室、团区委、区妇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0.鼓励企业家做强做优企业品牌,对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主体,且近三年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入选“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质量奖”“天津市百强企业”“天津质量奖”的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实施领军企业培育计划,评选“十大明星民营企业”和“百家龙头民营企业”重点扶持。(区财政局、区投促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3.设立民营企业“卓越成就”奖,下设“成长冠军”和“单项冠军”两个奖项,其中“成长冠军”重点支持成长速度快、获得资本市场高度关注的成长型企业;“单项冠军”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产品创新,鼓励民营企业推行智能制造、发展智能装备、开发智能产品。(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投促局、区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4.制定滨海新区技能大师评选计划,到2020年,评选滨海新区技能大师80名,连续3年给予每年5万元奖励;对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再给予20万元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5.每年评选和谐劳动关系标兵企业10家,企业享有参加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状、天津市模范集体评选资格,并免于参加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标兵企业经营者享有参加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评选资格;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将标兵企业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向金融机构进行推介;主流媒体将对标兵企业先进事迹进行宣传。(区委宣传部、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委、区投促局、区总工会、区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36.大力弘扬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精神,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精神,履行责任、敢于担当、服务社会精神,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积极营造向上的舆论氛围。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与企业家联系的纽带作用,加强对企业家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国资委、区投促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7.鼓励企业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区民政局、区国资委、区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对企业家的服务
38.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党政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地同企业家接触交往,多关注多关心、多沟通多服务,真心实意支持企业发展。(区委统战部、区国资委、区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9.健全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家制度,每名区级领导每年定点联系10家民营企业,主动上门为企业解决困难问题,建立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政商沟通渠道。(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国资委、区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0.健全民营企业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及时研究制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工委、区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1.建立面向企业家的党委政府政策咨询制度,相关重大决策出台前,采取专题会、座谈会以及下发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听取企业家意见和建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工委、区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2.在区政府办公室增设企业家服务处。(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43.健全政府部门与企业、企业家沟通交流机制、政策宣讲机制,做到帮扶企业制度化常态化。(区发展改革委、区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4.坚持“马上就办”,实行承诺办结制度。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和综合受理服务机制,建立服务工作台账。(区规划国土局、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5.区政府专设举报电话,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庸懒散拖”行为,一经查实,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责问责。(区纪委、区监察委、区政府办公室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培育优秀企业家队伍
46.全面加强党对企业家队伍的领导,深化党建工作“全覆盖”,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厚植企业家成长和发展基础,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区国资委、区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7.启动实施企业家培养“534”工程,到2020年培养50名国际化企业家、300名知名企业家、4000名创新型企业家。(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委、区投促局、区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8.将企业家培训纳入工会培训体系,深入推进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培养选树“滨海工匠”100名。(区总工会牵头负责)
49.支持企业家参加境外会展,开通专门窗口和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专人负责、特事特办,压缩办理时限,加急办理各类出入境证件。(区公安局牵头负责)
50.支持民营企业家和企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并享受相应待遇。鼓励高校聘请优秀企业家担任兼职创新创业导师,培养年轻一代企业家。(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委、区投促局、区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