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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天津市2017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二批政策措施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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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好《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全市各区和有关部门,在已出台三批66项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继续深入研究制定新的政策措施,形成了《天津市2017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二批政策措施》(津政办函〔2017〕111号),主要包括国家和我市2017年以来制定和发布的政策措施,涉及降低企业税费负担、融资成本、能源资源成本、物流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创新创业成本、生产经营成本和管理费用等七个方面,共26项,其中,13项为国家政策措施,13项为我市政策措施。经测算,预计全部政策措施落实后2017年年内可降低企业成本113亿元,2018年起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153亿元以上。

    一、降低税费负担

    共有9项政策措施,其中6项是国家政策措施,3项是我市政策措施。具体情况是:

    第一项,落实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国家政策措施。2017年4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17年6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市金融局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这项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是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第二项,落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这是国家政策措施。2017年5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项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是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第三项,落实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这是国家政策措施。2017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明确对证券业企业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等证券准备金,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一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是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第四项,落实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这是国家政策措施。2017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2号),明确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这一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是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第五项,清理规范部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这项政策措施部分内容为我市政策措施,部分是落实国家政策措施。2017年8月15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民政局、市审批办、市网信办印发《关于印发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措施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7〕612号),明确取消劳动保障电子认证收费,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上网流量费、加密费设备工本费、系统维护费,房地产中介签约系统上网流量费、加密费设备工本费、系统维护费,出租车调度服务系统数据使用费,工程建设交易服务系统网络服务费,施工队伍管理服务系统网络服务费,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年费等7项通过政府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多媒体实施的电子政务平台收费。取消施工队伍交流服务收费、药品包装材料检测收费、医药洁净检测收费、土地交易代理代办服务费、技术咨询费。落实取消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2017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明确取消检验检疫电子报检平台收费,提供免费申报平台。降低部分中央单位的检疫处理、认证认可、条形码维护、特种设备监测等收费,降低手机相关行政许可前置检测等收费。2017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明确自2017年8月1日起暂停收取商业银行的本票、汇票的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扩大商业银行本行唯一账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免费范围,由原来需客户申请改为银行主动免费。2017年6月2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明确改变拖轮计费方式,自2017年9月15日起五年内,由按拖轮马力和工作时间收费改为按被拖船舶类型和大小收费。这一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是天津检验检疫局、市市场监管委、天津银监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

    第六项,取消和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这是我市政策措施。2017年5月9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印发《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17〕58号),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我市设立的四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人防工程使用费、拆除公厕补建费和街道整修工程补偿费。2017年8月8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印发《关于取消或停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津财综〔2017〕99号),明确自2017年5月1日起取消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自2017年7月1日起停征停车场异地建设费、(园林绿地)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自2018年1月1日取消住宅气源发展费。这项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是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第七项,降低、暂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这是国家政策措施。2017年6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注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机动车号牌工本费、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农药实验费(包括田间试验费,残留试验费,药效试验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包括布图设计登记收费、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延长期限请求费、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这项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是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第八项,降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这是国家政策措施。2017年6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32号),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60元降低至4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5元降低至4元。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民营银行等7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实际收费标准分别为每份15元和1元。这一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是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第九项,降低两项政府定价项目的收费标准。这是我市政策措施。2017年8月15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民政局、市审批办、市网信办印发《关于印发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措施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7〕612号),明确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执收的土地交易手续费,由按标的额1.5‰—3‰下调为:工业用地按标的额1‰收取,经营性用地按标的额1.5‰收取,且收费额上限封顶,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交易管理中心执收的服务收费下调10%。这一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是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降低融资成本方面

    主要有1项政策措施,即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这是我市政策措施。2017年5月22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77号),明确对股改前经各区金融办(局)向市金融局进行前置备案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财政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适用《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修订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金〔2016〕152号)。)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经各区金融办(局)向市金融局进行前置备案并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本地重组方,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注册地在滨海新区的企业按照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财政资金扶持政策执行。这一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是市金融局、市科委、市财政局。

    三、降低能源资源成本

    这方面有2项政策措施,其中降低用电价格是国家政策措施,另一项是我市政策措施。

    第十一项,降低用电价格。这是国家政策措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6月印发的《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和《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98号),市发改委印发《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525号),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2.99分。其中,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平均每千瓦时降低6.39分,大工业用电平均每千瓦时降低2.51分。这一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是市发改委。

    第十二项,降低用水价格。这是我市政策措施。2017年8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印发《关于降低非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646号),明确自2017年4月1日起,非居民用水中的工商业和行政事业自来水价格由每立方米8.10元调整到7.90元,降低0.20元;非居民用水中的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22.50元调整到22.30元,降低0.20元。这一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是市发改委。

    四、降低物流成本

    这方面政策措施有2项,即:取消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降低物流企业成本。这两项均为我市政策措施。

    第十三项,取消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这是我市政策措施。根据市发改委2017年6月13日印发的《关于取消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463号),自2017年6月1日起,全面取消电网企业对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引导铁路运输企业通过下浮铁路电气化附加费标准的方式等额降低铁路货物运价。这一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是市发改委。

    第十四项,降低物流企业税费负担成本。这是我市政策措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3日印发的《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48号),本市物流企业可按照现行增值税汇总缴纳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资格条件和申请程序,申报实行汇总纳税;把公路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纳入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这一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是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

    五、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这方面有7项政策措施,其中3项为我市政策措施,其余4项为国家政策措施。具体情况是:

    第十五项,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这是国家政策。2017年5月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登记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明确把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等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这一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是市商务委、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六项,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这是我市政策措施。2017年3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7〕11号),明确取消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许可,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在环保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境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从境外引进蚕遗传资源初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复印打印业务审批,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电子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药用辅料(不含新药用辅料和进口药用辅料)注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除外)审批,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初审,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初审,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对国家文物局关于馆藏一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审批的初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许可,城市供水企业经营、歇业或停业许可的“水厂、管网供水经营换证”“管道直饮水供水经营换证”“海水淡化、净化供水经营换证”“水厂供水经营换证”“管网供水经营换证”“区域加压供水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现行回收投资的许可,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等25项行政许可事项。这一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是市审批办。

    第十七项,取消19类工业生产许可。这是国家政策措施。2017年6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明确取消税控收款机、抽油设备、钻井悬吊工具、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电力金具、输电线路铁塔、铜及铜合金管材、棉花加工机械、机动脱粒机、工厂制造型眼镜、铝钛合金加工产品、蓄电池、橡胶制品、电力整流器、岩土工程仪器、泵、电力调度通讯设备、水文仪器、输水管等19类产品事前生产许可。这一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是市市场监管委。

    第十八项,取消20项行政许可中介要件。这是我市政策措施。2017年6月8日,市审批印发《关于公布我市取消20项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的通知》,明确2017年6月1日起,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矿业勘查探矿采矿许可、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井打井许可、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资质许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压力容器(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资质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产品质量监测机构计量考核认证等办理补证不再需要遗失声明;对外国及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津在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许可、外国及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津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许可取消资金证明;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取消生产人员健康证明。这一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是市审批办。

    第十九项,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这是国家政策措施。2017年7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明确自2017年8月1日起,降低税控系统产品价格,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降低维护服务价格,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由每户每年每套330元降为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这一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是市国税局。

    第二十项,取消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这是国家政策。2017年8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明确自2017年10月1日起,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投资审批的关系由前置“串联”改为“并联”;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程序,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公司登记脱钩;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这一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是市环保局。

    第二十一项,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这是我市政策措施。2017年6月6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我市市属社会组织涉企收费清查工作的通知》(津社字〔2017〕5号),明确对各行业协会商会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收费,依靠行政职能或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会员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及出国考察等活动,强制会员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企业收取费用(会费除外),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等行为一律取消。清理不合理收费,降低收费偏高、盈利较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调整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会费标准,对会费结余较多的鼓励收费单位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这一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是市社管局、各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

    六、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这方面政策措施有1项,即:实施创投企业投资额抵扣所得税政策。这项是国家政策措施。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本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起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其他条件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这一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是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七、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管理费用

    这方面政策措施有4项,其中,降低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为国家政策措施,其余3项为我市政策措施。具体情况是:

    第二十三项,降低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这是国家政策措施。2017年6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降至3%。这一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是市建委。

    第二十四项,引导中小企业加快创新转型。这是我市政策措施。2017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新一轮中小企业创新转型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78号),明确培育扶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支持企业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打造一批产业配套能力强、细分市场领先、知名度和影响力大、技术水平和创新程度高的“单项冠军”,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择优给予资金奖励。实施企业精益管理创新工程,推动企业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减少浪费,努力形成一批模式新、水平高、绩效佳的精益管理创新企业,对提供精益管理服务的机构择优给予资金扶持。这一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是市中小企业局。

    第二十五项,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这是我市政策措施。2017年4月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在津设立的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给予一定奖励。互联网、高科技类轻资产高收益的企业,兼并、收购、控股外地企业并在本市纳税的企业,已在外地设有分支机构并回本市结算、汇缴纳税的企业,凡符合总部机构条件的,可同等享受支持和奖励政策。这一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是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委、市合作交流办、市国税局、市金融局。

    第二十六项,加大对冬季清洁取暖改造的支持力度。这是我市政策措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煤改电”“煤改气”涉及的户外电力(或燃气)配套设施建设予以政策支持。这一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是市财政局、市建委、各区人民政府。

    《2017年第二批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各实施部门及各区将积极做好宣传和解读工作,帮助企业用好用足政策措施。市发改委将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开展评估,同时组织制定新一批降成本政策措施,继续帮助实体经济企业减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