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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54-433-2018-00036
    • 时    效
      • 主题分类:公示公告
      • 附 加 码:/2018-00001
      • 发布机构中新天津生态城
      • 发文日期:2018-05-15
    • 名    称: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暂行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 文    号
      •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暂行规定》于2012年10月29日经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第13 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以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第9号令正式发布,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于2018年3月16日经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暂行规定(修订稿)》,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日

    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暂行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区和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构建可持续性发展的人才机制,促进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天津市以及滨海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生态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原则】生态城引进、培养和奖励人才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评价、注重实效、统筹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 【管理部门】成立“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工作的统筹规划。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规定中各项人才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生态城的各类用人单位和人才。生态城引进人才共划分七个层次(具体标准见附件)。

    引进的各层次人才应当与生态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生态城连续正常缴纳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每年专项列支财政收入的1%作为“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人才的引进、培养与奖励。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补贴、资助和奖励,均在“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人才,可以同时享受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对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相关优惠政策中涉及到需由生态城予以匹配的部分,不再重复享受。

    符合本规定的人才在享受本规定第八条购房补贴政策时,先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政策,不足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人才引进政策

    第七条 【引进对象】生态城重点引进文化创意、互联网+高科技、精英配套、健康旅游、冷链物流等主导产业发展所需要的优秀人才。

    第八条 【购房补贴】第1至第7层次人才来生态城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非公企业”)工作的两年内在生态城购买自用商品住宅可按层级分别享受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以不超过总房款为准,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放40%,第二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30%。

    第九条【工作津贴】生态城非公企业引进的第1至第7层次人才可按层级分别享受每月10000元、8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800元工作津贴。工作津贴每年发放一次,发放期限两年。

    第十条 【人才落户】对引进的各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由生态城人力社保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按照天津市有关户籍政策予以积极协助办理。

    第十一条【未就业配偶生活补贴】对生态城非公企业引进的第1至第7层次人才随迁配偶未就业的,按照20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子女教育】对引进的第1至第7层次人才子女有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需求的,由生态城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优先安排入园入学。  

    第十三条【医疗保健】对引进的第1至第4层次人才,由生态城管委会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为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第三章 人才培养和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本土人才培养】对区内人才达到外引人才标准的,享受外引人才同样政策待遇(购房补贴、工作津贴和未就业配偶生活补贴除外)。

    对经培养新达到第1、第2、第3层次人才标准的区内非公企业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第十五条 【国际化人才培训】鼓励和支持生态城企业对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国际化人才培训。生态城管委会按照择优资助的原则,重点资助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外技术培训,对其发生的培训费用按照2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鼓励生态城企业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对重点领域人才开发项目发生的培训费用,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万元。

    第十七条 【技能人才培养】鼓励生态城企业开展符合区域产业特点的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生态城管委会分别按照高级技师(一级)2000元/人、技师(二级)1500元/人、高级工(三级)1200元/人、中级工(四级)1000元/人、初级工(五级)8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 【鼓励职业技能竞赛】鼓励和支持生态城各类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重点竞赛活动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10万元。

    第十九条【取得职称奖励】对在生态城工作期间取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非公企业人员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800元、300元奖励。

    第二十条【博士后人才补贴】对博士后工作站的在站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经费补贴15万元。

    第二十一条【鼓励人才柔性引进】鼓励生态城非公企业柔性引才,对与我区用人单位有具体合作项目并产生实际效果的第1至4层次人才,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二条【创新评价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骨干特别是中青年拔尖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职称;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额定人员,以及在促进生态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贡献突出的各类专业人员,可以越级申报职称。

    第二十三条【忠诚奉献奖】对在生态城非公企业工作满十年的第1至第7层次人才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四章 平台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院士专家工作站资助】对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经费资助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工作站资助】对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一次性给予经费资助30万元。

    第二十六条【科研院所资助】对落户生态城的各类科研院所,成功引进或新培养5名以上第1至第5层次人才一次性给予经费资助20万元。

    第二十七条【“创新之星”企业资助】对被评选为生态城“创新之星”的企业,成功引进或新培养5名以上第1至第5层次人才一次性给予经费资助20万元。

    第二十八条【“千企万人”企业奖励】对入选天津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

    第五章 申报、认定和兑现

    第二十九条 【申报程序】本规定中各类申报受理地点为生态城服务中心人力社保服务大厅人才引进服务窗口(以下简称“人才服务窗口”)。申报单位到生态城门户网站(www.eco-city.gov.cn)人社服务专栏下载并填写相关表格,将表格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人才服务窗口。

    第三十条 【认定程序】本规定中各类申报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一条 【政策兑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规定中各种补贴、资助和奖励等优惠政策的兑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责任】各类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政策兑现,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将取消其所享受的政策待遇,追回发放资金,并予以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中新天津生态城引进人才认定标准

    附件

    中新天津生态城引进人才认定标准

    第一层次人才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

    (二)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四)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二层次人才

    (一)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探设计大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名;

    5.长江学者成就奖;

    6.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7.“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

    8.孙冶方经济科学奖。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4.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5.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主持人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

    (五)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六)近5年,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人选。

    (七)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八)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三层次人才

    (一)“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部级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部级“千人计划”入选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

    3.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2名;

    4.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负责人(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负责人(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成员,课题组负责人(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省部级工程实验室主任;

    6.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7.文化部优秀专家。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课题主持人(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五)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985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

    (六)近5年,国家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的科室负责人或学术技术带头人。

    (七)近5年,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

    (八)近5年,获得“中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九)近5年,入选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

    (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十一)天津市 “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十二)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四层次人才

    (一)近5年,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名。

    (二)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负责人。

    (三)省市级重点中学校长、省市级三级医院院长

    (四)博士后出站留(来)生态城创业或工作的人员。

    (五)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六)天津市 “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八)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五层次人才

    (一)取得博士学位人员。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三)近5年,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1名。

    (四)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

    (五)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六层次人才

    取得硕士学位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及海外知名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第七层次人才

    取得学士学位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及海外知名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