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送备案的范围。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报送备案范围。
第三条 报送备案的内容。
(一)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原因及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
(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过程及结果;
(三)总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书面报送备案的材料中,应当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诉讼判决书的复印件。
第四条 报送备案的程序。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材料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报送备案材料报送区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报送备案的时间。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报相关情况。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书面报送备案。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与信息公开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报相关情况。在收到法院判决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书面报送备案。
第六条 报送备案的监督。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定期对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执行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隐瞒不报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及规章决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报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信息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报备案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