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机构建设情况;
(二)制度建设情况;
(三)主动公开工作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五)保密审查工作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工作情况;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为年度考核,被考核单位按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由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组成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考核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制定每年考核细目。
考核每年开展一次,依据3年考核情况评定优秀单位由市或区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考核不合格的,由市或区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或区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及规章决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工作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废止。